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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