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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琼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琼、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琼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张**因为被告林英弟发生车祸,无钱去广**总医院做手术,向原告张*琼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保险公司赔偿金回来后(2014年7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原告张**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缺席,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林英弟辩称:被告林英弟不清楚该借款,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即使该借款属实,也不是由被告林英弟偿还,应该由被告张**偿还。

被告林英弟就其辩称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在庭审中,被告张**缺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但具体的证明内容以本院确定的为准。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与被告林英弟系夫妻,二被告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3年6月25日,被告张**以被告林英弟做手术资金不够为由,向原告张**借款现金2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向二被告催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自愿从原告处借款,原、被告的民间借贷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以被告林英弟需要手术资金为由借款,且被告林英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林英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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