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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