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申请执行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08)斗法执字第1373号执行裁定,查封周**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珠字第××号、地号××)。案外人梁**对以上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递交《申请书》,称对查封标的提出的异议通过其他途径已解决,为此申请法院撤回(2014)珠斗法执外异第12号案件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律规定不准撤回异议申请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梁**撤回(2014)珠斗法执外异第12号案件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