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优诉被告林**、邝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45元(原告已预交2173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林**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马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市**有限公司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廖宗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易**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