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林**、邝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优诉被告林**、邝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45元(原告已预交2173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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