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办理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古**与张**、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廖宗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王**、傅**、珠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