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市**有限公司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办理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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