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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雄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原告周**已预缴),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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