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雄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原告周**已预缴),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