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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