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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飞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易*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易红飞负担(原告已预付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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