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龙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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