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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吴*承认再审申请人李**已归还涉案借款并撤销原审案件的执行,现再审申请人李**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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