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任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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