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詹**与被执行人林**、纪楚銮、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与被执行人林**、纪楚銮、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与申请执行人詹**经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林**付还申请执行人詹**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利息10000元,合共61700元,申请执行人詹**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61700元已付还申请执行人詹**。双方同意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民四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解除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速腾牌”小型轿车和“捷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民四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速腾牌”小型轿车和“捷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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