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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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