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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辉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借条》不符合“协议”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双方已就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汕头市龙湖区,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汕头市潮阳区,故本案应由汕头**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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