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海**限公司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海**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海**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珠海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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