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诉被告谢*、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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