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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王**、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被告已对债务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结,本案已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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