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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冼*,曾国*与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冼*、曾**因与被上诉人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冼*、曾**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冼*、曾**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即原审判决自本院作出本裁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冼*、曾**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上诉人林**、冼*、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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