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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吴**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吴**因与被上诉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孔**、吴**以其正在寻求与洪**案外调解并有望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孔**、吴**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3.95元,减半收取4611.98元,由上诉人孔**、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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