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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岑*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浩*因与被上诉人岑**及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岑**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0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7月1日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岑**律师费10000元及担保费5000元;三、驳回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8.6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3918.63元(岑**已预交),由岑**负担1959.31元,曾**负担1959.32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浩*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借款合同是曾浩*被第三方逼迫签订的赌债,并以借款作为赌资。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岑**要求曾浩*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担保费5000元的请求。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岑**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岑**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岑**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黄*欢答辩称:与曾浩*的上诉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上诉人曾浩*及原审被告黄**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光盘及录音书面材料各一份,拟证明何**与曾浩*是庄家与参赌人的关系,出借人岑*亮知道该借款用于赌博,并通过中间人何**借出,所借的款项亦转到何**的账户,曾浩*并没有收到借款。经质证,被上诉人岑*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录音不是岑*亮与曾浩*之间的对话;即使该谈话录音是真实的,那也是两个案外人之间的对话,不能证明曾浩*拟证明的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曾浩*提交的该录音光盘内容为两个案外人之间的对话,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对话双方的身份,对话内容亦不能反映其拟证明的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岑**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双方借款关系是否合法,岑**请求曾浩*清偿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担保费应否予以支持。曾浩*上诉主张案涉借款为赌债,但曾浩*提供的案外人何**发送的短信记录、两个案外人的谈话录音,均不能反映与岑**相关联及案涉借款存在违法性且岑**知情。故曾浩*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案涉《借款合同》是岑**与曾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依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第2点约定,曾浩*未经岑**书面同意延期还款而不按期还款,曾浩*应承担岑**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费用。故原审支持岑**要求曾浩*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曾浩*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曾浩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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