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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黄**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何**因与被上诉人吴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黄**、何**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吴**偿还借款本金4909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日起以4909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即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还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600.54元,由吴**负担600.54元,黄**、何**负担48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中止或者终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虽有欠款还款协议,但不存在欠款事实。黄**之所以签署欠款还款协议,是在吴**的恐吓及胁迫下,黄**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不得已在吴**早已打印好的欠款还款协议上签名。对此,黄**已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广东省公安厅已将案件移送到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已就黄**的报案制作笔录,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就此已刑事立案。黄**在一审最后一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对黄**制作的询问笔录,并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立案决定书》。鉴于此,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二、吴**提交的用以证明黄**、何**向吴**借款的相关证据不充分,且原审法院无视已查明的部分事实,作出错误裁判。吴**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二人自2010年起分多次向原告借款现金,至2012年4月25日,被告一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3980000元。”该起诉状中称黄**、何**向吴**的借款为现金,而提交的证据包含两张转款给黄**的银行转账单,转账总额合计5600000元,该证据与起诉状矛盾。自2010年起,讼争双方之间多个账户均有款项往来,不仅有吴**提交的两张转账单中的5600000元,黄**、何**提交的转账单表明黄**、何**通过多个账号转给吴**10869000元。从转账单可以看出,黄**、何**转给吴**款项的总额已超过吴**转给黄**、何**的款项总额,不存在黄**、何**尚欠吴**借款,相反是吴**欠黄**、何**款项。吴**已经确认黄**、何**提交的证据7,即确认收到黄**、何**要求其弟何嘉健、其妹何凯夏转给吴**共1030000元,这一事实在原审判决对黄**、何**提交的证据7质证意见中已明确体现。综上,虽然吴**持有黄**、何**签署的欠款还款协议,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欠款事实,相关协议系受胁迫所签,应自始无效。对于款项往来的事实,原审法院既未认真查明,且故意忽略部分已查明的事实,故意偏袒吴**,损害了黄**、何**的合法权益。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本案,审判人员与最后作出判决的合议庭成员并不相同,导致实体判决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中写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本案,而本案在开庭前变更合议庭成员,本案几次开庭,都只由变更后的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未见审判长及陪审员的身影,书记员也几经变更,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最后却变成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本案当事人根本就没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原审法院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自行变更程序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中止或者终止本案的审理,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答辩称:本案所涉借款5600000元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黄**、何**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黄**、何**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吴**借款5600000元,该560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不存在上诉所称的涉及刑事案件,至于讼争双方于本案借款之前往来款项的问题,与本案无关,黄**、何**可以通过另外的法律途径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本案是否应中止或者终止审理;二、讼争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三、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对此,本院作以下分析:一、关于是否应中止或者终止本案审理的问题。黄**、何**上诉称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证据,涉案款项属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确定,并无黄**、何**所称的犯罪线索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对于黄**、何**提出的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本案审理的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二、关于讼争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如果成立,黄**、何**尚欠吴**借款多少的问题。讼争双方的借贷关系有银行转账凭证与《欠款还款协议》相印证,吴**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支付借款,其起诉状中关于借款为现金的表述并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黄**、何**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欠款还款协议》系受胁迫所签订,其否认借贷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吴**确认收到何嘉*、何**代黄**所支付的1030000元,但相关付款行为均发生在吴**向黄**转账之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判决并不存在黄**、何**所称的遗漏事实所造成的错误裁判。三、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过程中鉴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变更合议庭成员,变更后的合议庭在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前已就变更合议庭成员询问双方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双方均当庭明确表示对合议庭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并同意进行当日的庭审活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受审判长指派单独开展证据交换活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情形。黄**、何**提出的原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72元,由上诉人黄**、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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