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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黄*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陈**、冯*、李**、李**、佛山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冯*、杨**、佛山市**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李**、李**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8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3340元,由杨**、陈**、冯*、李**、李**、佛山市**限公司共同负担。因黄**已全额预缴并同意杨**、陈**、冯*、李**、李**、佛山市**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杨**、陈**、冯*、李**、李**、佛山市**限公司在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行支付给黄**,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对重要证据未尽审查义务,从而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予以纠正。一、本案中,因冯*对黄**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的两处“甲方”及“共同借款人”签名字迹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在一审期间也曾就此申请司法鉴定,虽然冯*未能如期缴纳鉴定费用,但三处签名的真实性直接影响涉案合同的真实性及杨**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对三处签名的真实性有审查义务,一审法院在未核查清楚真实性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本案中,冯*已经还款,相关证据在调取中,将于二审开庭时予以提交。杨**认为,黄**在收取款项后否认冯*还款的事实,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黄**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陈**、冯*、李**、李**、佛山市**限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于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否真实,如果借款确已发生,冯*是否已经向黄德均偿还借款。

首先,杨**主张冯*对其在涉案借据及借款合同中的签名有异议,借据及借款合同真实性存在瑕疵,虽然冯*在一审期间未如期交纳鉴定费用,但一审法院仍应依职权对签名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杨**主张涉案的借据及借款合同真实性有瑕疵,却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次,杨**上诉称冯*已经向黄**偿还了涉案借款,但未能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杨**主张冯*已经向黄**偿还了涉案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杨**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0元,由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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