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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石**有限公司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及原审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恒**司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支付借款本金48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2014年2月26日止的利息为181775元,违约金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何**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480元,由唐**承担1458元,由恒**司、何**承担47022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恒**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恒**司并无实际使用案涉借款,而是由何**实际使用,恒**司仅为名义借款人,故应由何**还款及支付违约金。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由何**承担还款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唐**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予维持。

原审被告何**在二审期间未作陈述。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恒**司应否承担还款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唐**与恒**司及担保人何锦标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从《借款合同》来看,恒**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唐**借款;且恒**司出具借据、收据确认收到借款;而唐**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亦反映其汇款至恒**司的账户。故恒**司上诉主张其无需还款及给付违约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恒**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022元,由佛山市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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