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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讼争的33000元借款已经清偿,即使涉案借据未在归还借款时即时取回,但在该借据左下角处被写上“无借梁**叁万叁仟元”的字样,证明该笔借款早已归还。该被改写过的借据自然变成一张废纸,不能再作为借款凭证使用。梁**提供的借款借据疑问多多,实为垃圾证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梁**应否归还梁**本案借款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梁**已就本案借款提供借据以证明其出借款项的主张,梁**虽主张其已清偿借款,但未提供充足的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审判决对梁**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梁**申请再审提交的《借据》在本案一审中已由梁**作为证据提交,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故该份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形,且梁**在原审质证中并未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现其提出该《借据》存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认为《借据》内容可以证明涉案借款已经偿还,但并没有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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