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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罗**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罗**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罗**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上诉人李**、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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