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坚强因与被申请人汪*、黄**、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坚强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佛山**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李坚强要求还款的主要证据即《借条》上有涂改痕迹,因此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检材《借条》上正文第一行被掩盖笔迹原文为“12000元”,其中“1”倾向认为是在“2000元”形成后添写而成;不能辨读检材《借条》正文第2行及第3行被掩盖笔迹的原文,不能排除正文第2、3行笔迹是在其右侧笔迹形成之后添写而成的可能性。由于《借条》是出借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因此在借条被涂改的情形下,应从有利于借款人一方的角度进行推断。结合鉴定结论,原审认定借款的实际金额为2000元,并无不妥,李坚强要求归还借款12万元,缺乏依据。
综上,李坚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坚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