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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另,上诉人一直在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居住,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性质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贷款方,其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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