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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苏**、邱**、罗**、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苏**、邱**、罗**因与被上诉人陈*、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还借款678781.75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二、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支付律师费4万元;三、孙**、苏**、邱**、罗**对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四、陈*对孙**、苏**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陈*其他诉讼请求。邬**、孙**、苏**、邱**、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4895元,由陈*负担1895元,邬**、孙**、苏**、邱**、罗**负担13000元(该费己由陈*预交,且同意邬**、孙**、苏**、邱**、罗**负担部分由孙**、苏**、邱**、罗**迳付给陈*,原审法院不另行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苏**、邱**、罗**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罗**已偿还6万元,而非5万元。罗**自2012年12月起到2013年5月已先后偿还款项共6万元,分别是2012年12月转账的2万元,2013年2月转账的1.5万元,3月份通过现金支付的1万元,4月现金支付的1万元,5月底现金支付的5000元;但是原审判决却认定为是5万元,与事实不符。二、原审判决关于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错误,应认定先予偿还本金再支付利息。原审庭审中陈*已承认邬**及罗**已分别还款90644元和50000元,而计算利息的时候应将未偿还的本金作为利息计算公式的基数(即700000元减去已还140644元后的559356元),而不应将70万元作为计算的基数,故原审判决关于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的律师费用过高,显失公平。原审判决虽认为陈*主张的律师费用5万元过高,并酌情改为4万元,但是相较于同行业的收费标准而言仍然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邬**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一、罗**认为其已经偿还了6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未采纳其主张正确,应当维持。二、原审庭审中,陈*已经明确罗**及邬**所还的款项是利息,邬**也明确其还款为利息,且根据先付息再还本的习惯也应该认定为利息。三、律师费5万元是包括了一、二审及执行的费用,并未超出广东省的相关标准,也有相关的票据佐证。

被上诉人邬**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孙**、苏**、邱**、罗**上诉认为罗**已经偿还了6万元。罗**称其以转账方式偿还3.5万元,以现金方式偿还2.5万元,陈*确认罗**还款5万元。虽罗**上诉主张其还款数额为6万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孙**、苏**、邱**、罗**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孙**、苏**、邱**、罗**上诉认为邬**、罗**偿还的款项应当全部计算为本金。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无约定偿还利息和本金的顺序,亦未明确约定邬**、罗**所清偿的债务系本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将已经偿还的款项扣减利息后计算出实际偿还的欠款本金的计算方式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孙**、苏**、邱**、罗**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酌定的律师费4万元过高。陈*已经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以证实其因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且原审判决酌定的4万元并未超出《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故孙**、苏**、邱**、罗**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987.81元,由孙**、苏**、邱**、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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