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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黄**、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借款的用途和实际使用者认定错误,以致错误认定偿还借款的主体。李**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本案涉讼借款用途是为中山市**有限公司的经营所需,李**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涉讼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另一方面,对于涉讼借款,均无任何证据显示是用于李**个人或吴**的个人和家庭消费,进一步印证了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而黄**长期与中山市**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熟知上述情况,黄**对于本案的大额借款完全知道其真实用途。

二、原审法院在实际借款的数额上认定错误。庭审中,黄**已确认涉案借款中有145000元是中山市**有限公司的货款,原审法院依然将中山市**有限公司的145000元货款混同李**的“个人借款”,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李**与黄**并未约定借款用途,李**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黄**告知过借款用途,李**、吴**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黄**清楚涉案借款的用途,李**收到借款后如何使用系其自身行为。虽然,李**是中山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出具借据、还款保证书等证据,个人还款的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后如何使用款项由其决定。

其次,李**在2010年12月11日出具借据中的800000元虽然有145000元系李**拖欠黄**的货款,但李**通过书写借据的形式确认该145000元为借款并约定归还期限,该货款的性质已转变为欠款,而且李**在出具还款保证书时确认该笔借款是800000元并承诺分期偿还,故黄**有权向李**主张归还该笔借款800000元。因此,吴**主张借款数额认定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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