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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佛山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佛山市**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佛山市**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佛山市**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佛山市**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杨*、佛山市**限公司共同负担。杨*、佛山市**限公司实际交纳10314元,其多交的9289元,经其申请由本院依法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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