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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罗**负担(该受理费罗**已全额预交,罗**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时迳付罗**,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与罗**之前有业务合作关系,罗**并没有支付涉案《欠条》上的款项给罗**,该100000元是双方合作的投资款,罗**是因为对账才签署该《欠条》,但后来双方已就该《欠条》结算清楚,只是罗**忘记取回该《欠条》。罗**在一审期间曾要求罗**提供相关的资金来源或支付凭证,但罗**未能提供。原审法院仅凭未退回给罗**的《欠条》就判决罗**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罗**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罗**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罗**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第一,罗**向罗**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罗**借款出具欠条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其称双方是合作关系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称已归还借款却忘记取回欠条亦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罗**的上述陈述均为虚假。第二,罗**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已明确陈述《欠条》系其本人亲自签署,确认《欠条》的真实性,只是在其委托代理人邓丽媛的不断干扰诱导下才作出上述违反事实的陈述。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罗**的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罗**应否归还罗**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罗**提交了罗**本人书写的《欠条》一份,载明“现借罗**人民币:拾万元正……借款人:罗**”,据此,双方的借贷合意非常明确。虽然罗**未能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但根据罗**在二审庭审中陈述的“涉案欠条是作为投资款借入的……欠条是证明对方出资了100000元……罗**投入100000元资金的时候要我出具欠条作为证明”可知,罗**确认罗**已经支付100000元,但其认为该款项的性质是罗**对合伙的投资款。由于罗**未能对双方的合伙投资事宜进行举证,故对其上诉主张罗**支付的100000元系投资款不予采信。罗**已经支付了100000元,且其持有《欠条》表明双方的借贷合意,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罗**经催告仍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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