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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雷全带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欧**因与被申请人雷全带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欧**申请再审称:欧**本人对于本案并不知情,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均是父母(欧**、余**)代签,直至他们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要求本人提供相关材料时,才得知借条的担保人上代签了本人名字。因当时本人是在校学生,无法承担鉴定费。现本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据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涉案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名均不是出自本人笔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雷全带提交意见称:涉案两份借据上均有欧**在担保人处的签名,欧**主张不是其本人签名,但在一、二审中都未能提出任何证据,且在一审期间自行放弃申请笔迹鉴定,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其自行委托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笔迹鉴定的证据,完全可以在一审产生,该鉴定结论不属于“新证据”,况且该鉴定的委托人并非欧**本人,而是欧**。鉴于欧**、余**系欧**的父母,其出具有欧**在担保人处签名的借据,以及其交出的所有权人为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雷全带相信其偿还能力及欧**作为担保人存在财产可以担保的能力,欧**应对其父母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欧**在诉讼中声称是其代女儿签名,骗取雷全带的巨额借款,而雷全带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才得知余**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同庆针织厂设备已被其变卖,欧**、余**的行为已涉嫌刑事诈骗。原审法院判令欧**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欧**、欧**、余**主张涉案借据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并非欧**本人所签,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拒不预交鉴定费用,自行放弃鉴定申请,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判决认定其无证据推翻保证承诺,判决欧**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涉案借据系欧**、余**所出具,其自认为该借据是伪造的,但在一审中放弃鉴定申请,欧**虽称在一审中无力承担鉴定费,却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而在原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欧**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其理由不能成立,该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欧**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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