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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耿*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审理经过

范**、耿*诉王**、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年9月9日作出的(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范**对该判决不服,向检察院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22日向广东**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佛中法立民抗字第15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作为抗诉机关代表出庭支持抗诉。原审上诉人王**、原审被告肖**的委托代理人马**,原审被上诉人范**、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王**、肖**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向范晓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范**、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由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由王**、肖**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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