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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丘礼材,佛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丘礼材、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丘礼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梓**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7月30日,两被告由于资金欠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于2011年7月30日写下贷资协议书,双方协商第一期满偿还本利不低于650000元,第二年期满偿还本利不低于650000元。两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追讨未果,特起诉,请判令:

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1日起至还本付息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暂计为3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丘礼材辩称:1、确认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利息方面,之前是约定,给公司10%分红给原告,但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没有分红,就按照每月2%利息计算给原告。3、还款方面,在2013年3-4月份左右还了300000元,被告认为还的是本金,在2013年的4月左右还了150000元,2014年的2月份左右还了30000元。

被告梓**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30日,原告(甲方)与两被告(乙方)签订《贷资协议书》,约定:1、两被告向原告贷资1000000元,2、该项贷资乙方分五年等额还本方式偿还,甲方每年获取梓**司10%利润,第一年期满、第二年期满,乙方偿还本金利润之和不低于650000元,贷资生效后,甲方持有梓**司10%股权,此后每年期满获取持股分红利润。3、本项贷资以梓**司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作为担保抵押,丘礼材和梓**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及被告丘礼材确认,由于梓**司没有利润收入,所以双方约定以支付梓**司10%利润的方式变更为以1000000元为本金,每月2%支付利息。原告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2011年8月1日、2011年11月23日向被告丘礼材转款4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合计1000000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被告丘礼材分别于2013年4月30日、2014年2月28日偿还450000元、30000元,合共48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及被告丘礼材对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及还款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丘礼材所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两被告尚欠的本金及利息。双方所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偿还的借款应优先偿还利息,超过部分应视为对本金的偿还。从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利息,故具体抵扣计算如下:1、以400000元为本金,2011.7.22-2013.4.30共649天,利息为:400000×2%÷30×649u003d173066.67元;2、以300000元为本金,2011.8.2-2013.4.30共638天,利息为:300000×2%÷30×638u003d127600元;3、以300000元为本金,2011.11.24-2013.4.30共524天,利息为:300000×2%÷30×524u003d104800元;4、以上利息合共405466.67元;5、由于450000元>405466.67元,故多出部分视为偿还本金,截止2013年4月30日,尚欠本金为1000000-(450000-405466.67)u003d955466.67元。6、2013.5.1-2014.2.28共304天,利息为:955466.67×2%÷30×304u003d193641.25元,由于30000元<193641.25元,故截止2014年2月28日,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55466.67元,利息为193641.25-30000u003d163641.25元。此后利息,以955466.67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付。

被告梓**司作为乙方共同借款人在《贷资协议书》上确认共同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梓**司共同清偿以上债务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丘礼材、佛山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清偿借款本金955466.67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1、截至2014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为163641.25元;2、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5466.67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付);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负担2850元,两被告负担1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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