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清偿借款人民币14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另*);支付律师费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骆**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陈**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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