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第一被告李**、第二被告李**、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22元(原告预交6111元),减半收取为611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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