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戴**、毛家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戴**、毛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戴**、毛家岩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补回案件受理费44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毛家岩的银行存款33649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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