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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13年12月13日,黄**、王**因经济原因,向我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约定在2014年3月13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黄**、王**未依约向我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收,至今未有归还。根据借据约定,因借款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方承担。同时,我虽然是外地户口,但从2008年12月至今一直在肇庆**有限公司工作,有购买社会保险。另外,黄**、王**向我借款时,在借据上约定,如有纠纷由我方所在地法院受理。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王**立即向原告黄**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2400元(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其余利息从2014年12月13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被告黄**、王**向原告黄**支付本案原告黄**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黄**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黄**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间为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3月13日,还约定如因借方不还款而引致诉讼纠纷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费及其他行政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方承担。在《借据》左下方,黄**亲笔书写“本人已收到人民币¥100000元正(壹拾万元)。黄**2013、12、13”字句,确认其已经收到黄**借款本金100000元。黄**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款。黄**多次追讨无果,遂于2015年2月2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黄**与王**是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黄**、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作缺席审判。黄**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事实,无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黄**与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黄**亲笔签名确认的《借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黄**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黄**要求黄**偿还本金10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黄**要求黄**支付从2013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黄**要求黄**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该费用已经开具了发票且符合《借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参照肇庆地区的经济情况、本案的繁简程度,本院酌情调整为4000元。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所欠黄桂卿的债务,应属黄**与王**的夫妻共同债务,王**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黄**;

二、被告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利息给原告黄**,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利率参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时止;

三、被告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王**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被告黄**所欠原告黄**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元(原告黄**已预付),由原告黄**承担178元,被告黄**、王**承担2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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