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王**申请执行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为此,已无继续冻结其银行账户之必要,现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中**银行62×××86账号的存款41361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招商银行62×××24账号的存款413614元的冻结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