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沈**、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沈**、曾**、广西国**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无存款;其所有的房产均以抵押;在柳**管所无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城中民二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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