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赵**与柳州市中**责任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6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中**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为确保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中**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03694.00元。
该款转入本院帐户,名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柳州市海关路分理处,帐号:626257661166。
二、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中**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03694.00元。
冻结期间为一年。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