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柳州**有限公司、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与柳州**有限公司、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钟**有存款,为顺利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钟瑞光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钟**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

该款转入本院帐户,名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柳州市海关路分理处,帐号:XXXXXXXXXXXX。

以上冻结期间为一年。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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