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三江县**有限公司、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江县**有限公司、邱*、李**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江县房产十套,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桂B×××××的汽车两辆,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星路房产一套。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三江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三江县房产十套;

二、拍卖被执行人邱*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桂B×××××的汽车两辆;

三、拍卖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星路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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