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董**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有财产,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李**的收入人民币110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