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有车辆。为保证案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和桂B×××××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