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董**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董**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63号民事裁定书,对柳州市**有限公司、李**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也查封了董**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某栋17-1号房屋一套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应解除对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某栋17-1号房屋的查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董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10栋17-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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