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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和佳房**限公司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柳州市和佳房**限公司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州市和佳房**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和佳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51元,由原告柳州市和佳房**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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