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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江灵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灵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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