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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蒙**与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与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蒙**的委托代理人蒙法严、被告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蒙*潆诉称,被告雷炜于2014年1月15向原告借款2500元,约定同年1月29日归还借款,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元。

原告蒙**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1份《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雷*辩称,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2500元是之前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利息,原告也承诺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不同意归还原告2500元。被告雷*从2013年7月份起就外出务工赚钱,目前可以独立生活。

被告雷*在庭审中提交1份《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于2014年1月5日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主张的2500元借款是10000元借款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蒙**与被告雷*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15日,被告雷*向原告蒙潇潆借款2500元,约定同年1月29日归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份《借条》载明“今蒙潇潆借给雷*人民币贰仟伍**¥: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将定于2014年1月29日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雷*2014年1月15日”。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雷*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为据,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被告提出2500元不是借款的辩解,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雷*归还原告蒙**借款本金2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雷*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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